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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舉的案件稅務機關是否一定檢查?

  • 根據《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)第二十條規定:“檢舉事項受理后,應當分級分類,按照以下方式處理:

      (一)檢舉內容詳細、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、證明資料充分的,由稽查局立案檢查。

      (二)檢舉內容與線索較明確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,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,由稽查局調查核實。發現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,立案檢查;未發現的,作查結處理。

      (三)檢舉對象明確,但其他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、線索不明的,可以暫存待查,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后,再進行處理。

      (四)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事項,再次檢舉的,可以合并處理。

      (五)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檢舉事項,轉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!

      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《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》(稅總發〔2016〕71號)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:“檢舉、轉辦等案源信息涉及發票違法等事項,通過日常稅務管理能夠糾正的,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!

      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:“納稅人狀態為非正常、注銷或者稅收違法線索不清晰的檢舉案源信息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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